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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讨薪未果,3个男人纠集他人,拿钢管拦截去往商场的车辆,打砸了一辆路过的宝马车,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寻衅滋事案。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是万达广场工地的工人,因为工资发放问题,拿钢管拦截广东南路,欲阻止车辆通过。被害人张某轩,驾驶宝马汽车路过时,碾压到钢管蹦起,碰到被告人穆某等人。
随即,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3人,伙同他人以拳头、脚踢、安全帽、钢管等,打砸张某轩驾驶的宝马汽车,致使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右侧车窗玻璃被毁坏,及车身不同程度受损。经估价,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8560元。
案发后,3人自动投案,并赔偿张某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得到被害人张某轩谅解。
该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因讨薪未果,在被害人张某轩驾驶汽车碾压到钢管致钢管蹦起碰到穆某等人时,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被害人的汽车,毁损财物价值18560元,情节严重,应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3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穆某、徐某、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徐某、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北海市银海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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