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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男子吃烧烤的时候,为了助威老乡骂战,拎起杀猪刀,砍向被害人脸部,造成他人毁容,目前3人归案,2人在逃。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6年6月,被害人侯某等人,在某美食城一家烧烤摊旁边小便,引发与烧烤店工人争吵,侯某与朋友企图追打烧烤店工人未果。
当时,被告人陈某华与李某彬、刘某文、陈某虎(批捕在逃)、“阿南”(情况不详,在逃)等人,正在吃烧烤,听出该烧烤店老板的口音,是客家老乡。见老乡被欺负,陈某华一伙遂上前帮助老乡,责骂侯某一方,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陈某华等人携带砍刀、杀猪刀、啤酒瓶等,对侯某等人进行殴打,将侯某打致轻伤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侯某面部刀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刀伤致左上颌骨骨折、左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臂遗留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华、李某彬、刘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三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彬、刘某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陈某华的亲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侯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24.94元,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华、李某彬、刘某文有期徒刑1年6个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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