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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2017年12月15日,合浦法院对一起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自2013年起先后在北海市参加“资本运作”山西体系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诱使他人交缴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进行瓜分,不断骗取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资本运作”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张某、李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传销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还带来一些伦理伤害,其中不乏亲人骗亲人,使原本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广大群众若遇鼓吹纯资本运作、五级三晋等关键词就要格外警惕。法院加大对传销类案件的审理力度,有利于提高群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增强对传销犯罪的防范,营造打击传销的声势和氛围,震慑传销犯罪行为。(合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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