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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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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该案子是10年前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案犯不服上诉,12年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抓人取证到最终判决,前后历时四年。
经过法庭的判决,小姑娘纯粹是一个遭受极大苦难的受害者。事发后,女孩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女孩的户口被特批转移,改换了姓名。这是一个极为正常,非常有必要,而且做的非常好的对年幼的受害者的保护。小姑娘的受害者身份经过法庭认定,享有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判决结果、事实认定没有发生变化之前,作为受害者的小姑娘的安全、正常生活的权利,最重要。
给11人定罪的不是当年仅13岁的小姑娘,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是公检法部门。退一万步说,哪怕小姑娘是诬告,那真正应该去控诉、去质问、被要求出来面对的也是公检法部门。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随便质疑,比如刑讯逼供,你们可以讲讲,是怎么被刑讯的,是哪位动的手,我举双手支持。
找受害者要做什么?玩母女团聚共享天伦的游戏?有点智商行吗?
妳们是哪里来的自信,公然把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放出来,公然要求受害者出来“还原事实”。
有问题,案犯该找最高法去找去,只要一天法院没有改判决,除了司法部门,任何人都没资格要求已经隐匿了的受害者出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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