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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儿歌朗朗上口,熟记于心,但都能不能做到呢? 2018年1月24日20时许,李某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农业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且未退出取款程序的借记卡,顿生贪念,就分5次从该卡里共取出人民币14100元,不料这一切都被ATM机的摄像头记录了下来。
案件移送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那么问题来了, 拾得他人信用卡,没偷没抢算犯罪吗?
检察官释法: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商业银行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都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现人民币1410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也提醒大家,唾手可得的不是 “幸运”,是人性的试金石也是照妖镜,不可心存贪念,以身试法。(北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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