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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运输盗窃耕牛42次,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支持抗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庞某辉有期徒刑3年。
多头耕牛深夜被盗 受害家庭苦不堪言 耕牛是农民兄弟农田劳作的得力助手,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命根子”。2014年前后,合浦县石康镇东冲村多头耕牛丢失,令当地百姓苦不堪言。
无独有偶。2015年年初,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大水江村、花铺村等多地相继发生耕牛被盗事件。
直到2016年3月,涉嫌偷牛的陈某、庞某辉两人才逐渐浮出水面,并于当月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警方查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某曾先后盗牛28次,涉案金额53万余元,而庞某辉则负责帮助陈某运输所盗耕牛。
抽丝剥茧 证实原审被告人主观上明知
2016年11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庞某辉无罪,理由是未能证明庞某辉与陈某共谋盗窃。
“庞某辉作为一名具有正常思辨能力和是非观念的成年人,多次和陈某实施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庞某辉应当知道其帮助陈某所运输的耕牛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他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42次帮陈某运输盗窃所得耕牛,且每次运牛都是在深夜,地点均选择在乡镇农村的坟地、树林等偏僻的地方,运输的车辆也选择不适合运输活体动物的全封闭式厢式小货车,即使双方不存在事前盗窃的共谋,庞某辉也应该明白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卢前说。
检察官对该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庞某辉多次和陈某实施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的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庞某辉应当知道其帮助陈某所运输的耕牛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庞某辉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罪行终受惩罚 二审法院改判有罪
今年1月,合浦县检察院以庞某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月,北海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北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健、邓毅昌及案件承办人先后两次列席法院审委会,在讨论该案的过程中,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意见。
最终北海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维持陈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撤销原宣告庞某辉无罪的判决,改判庞某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北海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该案经过抗诉获得成功改判,使原审被告人庞某辉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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