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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依法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正式对“11.23”致两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宝马车驾驶人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涂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罗某无责任。
北海交警部门经过反复的调查走访,还原了事故的经过:2018年11月23日16时32分许,韩某某以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行驶速度驾驶桂A8Z***号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沿北海市海城区香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香港路与科盛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前方道路其他车辆的动态,适遇由涂某某驾驶的北海EV***号电动自行车(搭载罗某)沿香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实施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涂某某、罗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北海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北海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黄家华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工作,事故现场的维护以及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都有条不紊地开展。
经调查核实,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某驾驶机动车以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速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范操作观察前方道路其他车辆的动态;涂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时,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通行,且违反规定载人。
近日,北海交警支队第二大队正式向事故双方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宝马车驾驶人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涂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乘客罗某无责任。目前,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来源广西北海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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