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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规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通过多次修订,现行JGJ113-2009已公布实施,经仔细阅读和对照工程实践,笔者对新规程中玻璃防人体冲击的应用有以下几点理解,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新规程对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做了较大调整,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1、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规定:
(1)JGJ113-20036.2.1规定: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6.1.2-1规定的安全玻璃,当玻璃面积不大于0.5m2时,也可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2)JGJ113-2009中7.2.1: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新老规程的不同点在于:门玻璃不论面积大小,均应使用安全玻璃;安全玻璃的厚度应不小于12mm;落地窗玻璃的选择和门玻璃的规定一致。
2、浴室无框门玻璃的规定:
(1)JGJ113-2003中6.2.4第3条:浴室的无框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2)JGJ113-2009中7.2.4第2条: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新老规程的不同点在于:浴室无框门玻璃厚度应符合上条玻璃厚度不小于12mm的规定,新增加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为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3、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的规定:
(1)JGJ113-2003中6.2.5第2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了5m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2)JGJ113-2009中7.2.5室内栏板用玻璃第2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n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新老规程的不同点在于:对承受水平荷载的钢化夹层玻璃栏板厚度加厚至16.76mm。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随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新规程增加了对玻璃的抗震设计方面的要求。
二、关于防人体冲击建筑玻璃的选择,笔者有两点体会,现提出与大家探讨。
1、 新规程第七节关于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规定。
表7.1.1-2规定: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玻璃种类 | 公称厚度(mm) | 最大许用面积(㎡) | | 3 4 5 6 8 10 12 | 0.1 0.3 0.5 0.9 1.8 2.7 4.5 |
笔者查阅了1997、2003、2009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均有类似章节,且公称厚度及对应的最大许用面积未做调整。
建筑物哪些部位的玻璃应考虑防人体冲击,不同的设计人员理解不尽相同。在实际应用中,部分设计人员为了规避理解偏差,在设计文件上不直接说明玻璃面积大小所对应的玻璃厚度,而是直接说明参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执行。对照“条文解释”和其它相关的技术资料均未对“人体冲击”做相关解释,仅对7.2.5条中“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中的水平荷载解释为:人体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通常理解落地门、阳台栏板、玻璃隔断、浴室门等为易受人体直接撞击的部位应考虑防人体冲击。而规范对以上易受人体撞击的部位的玻璃使用有明确要求,均要求使用安全玻璃,且玻璃的厚度和安全性有明确要求。由此可见上表所列建筑玻璃防人体冲击最大许用面积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应是除上述部位以外的其它建筑玻璃。
那么建筑物窗玻璃是否应考虑防人体冲击呢?窗户是建筑物中玻璃使用面积最大的地方,传统的窗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以上900mm,人体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直接撞击窗户的可能较小,且单扇玻璃较小,因此未引起大家对玻璃最大面积是否应考虑防人体冲击的争论。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物体型、外观的变化越来越多样化,为了满足不同房屋造型和功能的要求,窗台高度和单扇玻璃面积不尽相同。虽然按照规范要求窗台净高低于900mm的住宅和800mm的其它建筑均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仅能防止玻璃破碎后室内的人不会坠落,而不能防止玻璃落下伤害建筑物下部的人和物体。在使用过程中不管是推拉窗还是平开窗,都需要频繁开关和日常清洁,府、靠和推拉无法避免,虽然可能不是直接撞击,但正常的人体冲击现象是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建筑物窗玻璃应考虑防人体冲击,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满足相应规定。
为了提高建筑玻璃的安全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底联合下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部分设计人员根据该条规定,在设计图纸明确说明面积大于1.5m2使用安全玻璃,而未要求同时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仔细阅读文件可以发现,该条只规定了普通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而未规定小于该面积的玻璃不能使用安全玻璃。对照技术规程,建筑玻璃公称厚度有3、4、5、6、8、10、12mm各种规格,防人体冲击对应的最大许用面积为0.1、0.3、0.5、0.9、1.8、2.7、4.5 m2。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5m2应理解为当玻璃公称厚度大于或等于8mm时,对应的玻璃最大许用面积超过1.5 m2时,按照文件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除此以外应按上表规定的面积选择玻璃。新规程规定,门和落地玻璃均应使用安全玻璃,是对该文件规定在标准中的体现。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规程没有规定落地玻璃的面积,说明规程比文件更加严格。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是通过广大科研人员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成果,应用于指导设计和施工。但从目前看来,JGJ113-2009表7.1.1-2中罗列的玻璃选择规定形同虚设,并未被严格执行,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留下较大隐患。
2、栏板玻璃的选择。
按照7.2.5室内栏板用玻璃第2条: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n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部分设计人员认为玻璃并没有承受水平荷载,而是围护,直接承受水平荷载的是固定玻璃的钢铁架,因此该类玻璃栏板在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认真阅读该规程的条文说明,水平荷载是指人体背靠、手推、俯靠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体直接接触和撞击玻璃栏板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公共场所人直接靠在玻璃上休息;清洁时手推玻璃;儿童在栏板周围嬉戏。以上现象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容忽视。因此个人建议,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玻璃栏板内侧应设置防止人体冲击的栏杆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随着我国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应的建筑安全防护标准和技术要求不断提高,设计人员在建筑玻璃的选择过程中,不但应考虑玻璃的美观、适用和经济性,更应考虑其安全性,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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