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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艘木质船,搭乘着被告人欧某国、欧某难、黄某喜来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禁渔区海域内,使用禁用的高压水枪、拖曳水冲齿耙耙刺工具捕捞方格星虫(俗称“沙虫”)。正当四人忙着收获“猎物”时被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作案的高压水枪及捕捞的19千克方格星虫被收缴。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的方法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范围属于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 刑事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四被告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9176.53元。 当天审理的还有其他两起同类案件,三起案件涉案总金额超过2万元。因当天庭审时间较长,审理案件较多,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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