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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合浦县消委会发布合浦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疫情期间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处罚
案情简介 举报人称,春节期间在合浦县某药店购买口罩时,发现该店在疫情期间有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处理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合浦县某药店涉嫌存在哄抬价格销售口罩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药店停止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案例分析
合浦县某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的同品种口罩防护用品在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存在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消费提示
疫情期间,消费者在购买口罩时,一是要选择合法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实体店应有营业场所;网络购买时尽量选择信用较高的网络经营商户。医用口罩都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类的医用口罩还应当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二是选择产品包装完整和标识有生产信息的产品,口罩应当有外包装,无包装物的口罩存在安全隐患;包装应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中文标识,医用口罩还应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等信息。三是消费者如遇商家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或对产品有疑问时,要尽可能保留购物凭证并对产品采取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及时拨打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12315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浦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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