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家暴受害人“兜底”,也是希望让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向家暴说不。 日前,河南商丘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致截瘫的新闻,再次引发公众对家暴的热议。
如何预防和打击家暴,一些地方已在立法层面不断探索和“加码”。比如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其中不乏看点,将“旁观者”纳入反家暴的责任和保护主体。比如该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家庭暴力概念图。图据 IC photo 这些条款,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具有积极和借鉴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暴严重危害家庭单元和社会稳定。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相关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家暴多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往,受传统观念束缚,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一些女性遭遇家暴后多选择默默忍受。近年来,这类观点和现状有所改变。特别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系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以立法形式预防和打击家暴,反对家暴也渐成各方共识。
不过实际操作中,《反家庭暴力法》部分条款相对笼统。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全国层面的立法仍可能“束手无策”。地方立法正是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出台更具体、更接地气的条款,便于操作。
比如“旁观者”义务。作为地方立法,广东首次对家暴行为旁观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仅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等特定机构、特定人群,在工作中发现时有报案义务。而对于一般公民,并无明确要求。广东拟立法明确家暴“旁观者”报案义务,对于及时阻止家庭暴力、减少对受暴者伤害等都具有正面导向作用。
此外,更具有积极意义的“首创条款”是,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据了解,联合国发布的《2013暴力侵害儿童全球调查报告》表明,全球每年约有1.33亿至2.75亿的儿童,亲眼目睹发生在其父母之间的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美国心理协会将目睹家暴列为虐待儿童的一种方式。
2015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按每个家庭平均一个孩子计算,我国有近9000万个孩子亲眼目睹过亲人间的施暴过程。
儿童心智发育不健全,一旦目睹家暴,其心理创伤程度并不比受暴者轻,还可能在幼小的心田埋下家暴的种子。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受害者,一方面凸显了家暴影响的隐蔽性和潜伏性,尽可能切断家暴代际传递,另一方面也是保护隐形受害者,为处于家暴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救济空间。
针对家暴,不单单是预防和打击,广东地方还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保护,做到多维发力,多方共治。比如,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临时庇护场所提出临时庇护请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法为家暴受害人“兜底”,也是希望让更多的受害人站出来,向家暴说不。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来,山东、湖北、湖南等多地出台地方法规,广东等地也在积极立法中。必须承认,家暴发生有多种因素,危害也不仅仅限于家庭层面。
期待先行的地方,在立法上因地制宜做些大胆探索和尝试,为其他更多地方预防惩治家暴提供经验和借鉴。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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