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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巧立名目乱收“屠宰服务费”还是合作经营赚取利润?因认定合浦县食品公司下属的白沙、廉州、星岛湖、公馆和山口购销站存在“乱收屠宰费”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上述购销站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没5111074元。购销站不服处罚决定,遂分别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当事人同意,该院决定5案合并开庭审理。全县各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及执法业务骨干40余名以及关注该案的部分群众前来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2019年8月,被告经调查发现,原告在生猪屠宰过程中,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以提供生猪交易市场、打码服务、代收代付服务、借资收购生猪服务等合作经营为由,自立“服务费”收费项目,自定40元/头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
其收取的每头猪40元的费用是原告与生猪商合作所得毛利,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自立项目收取费用。被告只是证明了原告收取费用,但没有分别区分开交易栏和待宰栏的收费项目,不能作为原告另立项目乱收费的依据。
被告辩称 依相关文件规定,屠宰企业除按规定收取“屠宰服务费”外,不能再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原告称与生猪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不能掩盖其自立名目多收费的事实,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收费员、管理人员的证言、记账凭证等,均可证实。
旁听群众
整个庭审持续约3个小时,由于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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