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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交警部门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这十起典型事故涵盖多种事故类型、涉及多种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引起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重视,对道路上的风险隐患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做到知危险、会避险,远离交通事故。
案例一
案例一 2021年01月01日01时57分许,刘某国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载刘某玲沿国道228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国道228线6590km+550m(合浦县山口镇定兴村路口路段)处向左变道超车时,与对向由黄某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国、刘某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刘某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夜间超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黄某明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刘某国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明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案例二 2021年01月05日07时45分许,钟某福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北海市银海区南珠大道马栏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乾上村路段时,与韦某伦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韦某伦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成因分析:钟某福在车厢门没有关时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韦某伦没有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
责任认定:钟某福负事故全部责任、韦某伦无责任。
案例三
案例三 2021年01月25日15时13分许,张某芳驾驶小型轿车沿向海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石营线与向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陈某驾驶沿石营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张某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张某芳承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案例四 2021年01月31日18时18分许,肖某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勇等五人)沿铁山港区兴港镇新二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新二号路与八号路交叉路口时,与朱某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琴、张某贵)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汉当场死亡、张某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贵、李某勇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朱某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违反规定载人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没有充分注意路口的交通动态,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某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没有充分注意路口的交通动态,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朱某汉承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国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五
案例五、2021年01月28日07时08分许,张某山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09国道与香港路交汇路口实施右转弯的过程中,与肖某胜驾驶的沿20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胜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张某山实施右转弯时没有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责任认定:张某山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胜无责任。
案例六
案例六 2021年02月06日10时16分许,陈某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信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信义路山芦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林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富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陈某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陈某富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七
案例七 2021年02月12日15时50分许,陈某江驾驶小型客车在北海市银海区向海大道与海洋大道五工区码头交汇路口实施左转弯时碰撞碾压行人梁某韵(2岁儿童),造成梁某韵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陈某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未确保道路安全原则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梁某韵在道路上停留,且没有监护人带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陈某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韵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八
案例八 2021年02月25日10时23分许,李某锋驾驶小型客车沿重庆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石化路路口时,与梁某明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搭乘姜某兰)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明受伤、姜某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梁某明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载人规定,在横穿道路时违反规定斜穿机动车道且未观察道路交通动态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2、李某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充分注意道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动态,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责任认定:李某锋、梁某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九
案例九 2021年03月06日03时33分许,柯某恩醉酒后驾驶拼装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赖某富沿国道32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325线646km+90m处(合浦县星岛湖镇半球加油站路段),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由顾某欣(男,16岁)驾驶搭载庞某辉(男,14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恩当场死亡,顾某欣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富、庞某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1、柯某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靠道路右侧通行,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顾某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遇险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柯某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十
案例十 2021年3月7日18时00分许,劳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向海大道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平新八一村路口时,与祝某强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祝某强被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劳某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在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时没有按照路口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祝某强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希望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平安回家!来源:北海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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