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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
今年9月,陆川县4名男子酒后滋事围殴男子林某,林某持刀反抗,致其中3人受伤。
林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林某坐在其停放在陆川县温泉镇某路边的小车驾驶室内休息。刚刚喝完酒的吕某甲、吕某乙、蓝某、詹某等4人路过林某的小车时,以林某辱骂他们为由刻意滋事,质问、威胁林某,并对林某的小车拳打脚踢。随后,4人还多次捶打林某的头部,并将林某从车里拉出来围殴。起初,林某没有还手,而是挣脱4人回到车里报警,并从车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放在后裤袋防身。见林某打电话报警,吕某甲等4人中的一人上前扇了林某一耳光,林某便回踢了对方一脚。吕某甲等人见状随即再次上前围殴林某。林某在混乱中掏出折叠刀乱划,致使吕某甲、吕某乙、蓝某受伤。经鉴定,吕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吕某乙、蓝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10月3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陆川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鉴于案情特殊,陆川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全面审查卷宗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并对案件展开分析讨论。
10月9日,陆川县检察院就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全面阐述了林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听完检察官的介绍后,听证员、值班律师一致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予批准逮捕。
10月10日,陆川县检察院依法认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对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来源:陆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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