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范袭警案,本次庭审采用三方庭审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范与同伴黄某芹、黄某榕在滴滴车上因呕吐物清理费、误工费的赔偿金额与滴滴司机发生口角,后滴滴司机报警。
北海市公安局海东派出所民警青某兴、辅警陈某聪随即出警至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某小区门前。
经民警协调,黄某芹、黄某榕现场向滴滴司机支付了100元赔偿费用,滴滴司机便驾车离开。被告人王某范认为赔付金额过高且民警不应让滴滴司机离开,遂大声辱骂民警。民警青某兴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范接受调查,其拒绝前往。
为了阻挠被告人王某范被带走,赶来的同伴李某好上前拉扯、架离民警青某兴,后被辅警陈某聪制止。期间,黄某芹、黄某榕在一旁持续推搡、拉扯、阻挡民警青某兴,被告人王某范殴打民警青某兴的头部左侧、上唇、双臂,并踹踢民警青某兴的腹部等部位。后被告人王某范被民警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
经鉴定,民警青某兴有外伤致左额颞部头皮挫伤和上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范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法院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被告人辩解、陈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范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根据被告人王某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设立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增设,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上的区分,是对警察这一高危职业的特殊立法保护。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犯罪标准,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即可。袭击警察,不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不仅是妨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更是挑衅法律的行为,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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