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一些原因有的人会选择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他人,一般双方会签订专门的赠与协议,那么房屋赠与需要公证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赠与需要公证吗?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要求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四)是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外,其他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办理转让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街道XX村。
被答辩人:王XX,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X居委。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XXX原办理的XX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XXX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XX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XX与XXX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XXX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XX,李XX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XXX所有,2006年7月26日,XXX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X月X日
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赠与需要公证吗,以及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综上我们可以得知,房屋赠与一般不需要公证,房屋赠与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公证与效力无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也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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