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即“共享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预防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不佩戴或者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无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教育引导职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公职人员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同时记录在案,并抄报管理单位。
三、各县(区)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积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居民、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大村组、社区和小区门口进出的检查劝导力度,劝导教育群众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
四、外卖、快递、运输行业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扛起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全力确保本单位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员头盔佩戴全覆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加强行业管理,配齐安全头盔,定期做好维护、清洗和消毒消杀,努力让骑行群众放心佩戴。
五、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师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即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在路面执法过程中,依法对不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批评教育、处罚力度。请广大市民予以配合支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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