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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合浦某大药房加价销售布洛芬,被查时已售出13盒,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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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合浦县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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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一口价”金饰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5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莫女士投诉,称其5月1日在合浦县某金店购买了耳钉、手链和戒指等饰品共12613元,因购买时销售人员未告知按克数和按款式购买的区别,导致其后续换退货造成损失,希望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处理,让该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到,该金店向莫女士推荐黄金饰品时,没有告知黄金克重,也没有告知按克数和按款式(俗称“一口价”)两种销售方式的区别,后续莫女士欲换退货时才得知,侵犯了莫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多次调解,金店同意退货退款11938元(耳钉因莫女士自己喜欢不退换)。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认定该金店侵犯了莫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此,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黄金属于特殊商品,其克重是重要交易因素,消费者在购买金品时,要仔细询问并了解换购规则,避免不必要损失。商家要诚信经营,履行购买告知义务,讲清楚说明白“一口价”金品和按克重金品的区别,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以旧充新”手机售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石女士投诉,称其2023年4月5日在网上购买了合浦某手机通讯店的一台苹果14,认为店家将翻新机当全新机卖给她,恳请县市场监管局核实处理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调查了解到,石女士购机时间是2023年4月5日,而该手机的apple care+的购买时间是2023年4月1日,说明该手机是被激活的二手机,且手机串号与手机外包装不符,商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经调解,双方同意退货退款,商家退还石女士5349元。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手机通讯店未在销售手机时就手机的激活及二次销售的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及赔偿损失。
在此,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一定要详细检查各项数据,确保产品无疑问,并保存好相关消费凭证,如遇此类情况,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三:某住宅小区业主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合浦县某小区多名业主通过信访平台反映,2015年在该小区购买的商品房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县住建局接到县信访局转来该投诉,经调查,该项目因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无法到县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县住建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开发商已于2023年9月1日将已代收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共计51万多元缴纳到县住建局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剩余业主未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在住建局的积极动员下缴齐。目前该小区二期、三期项目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正在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案件点评:
通过该事件,反映出房地产开发商失职,不能按时将收缴的维修基金上缴,造成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不能按时办证,缴纳的维修基金不能及时存放专用账户,给业主造成不小的损失。通过住建部门的努力,追缴了51万的维修基金,同时促进了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家电商场销售空调不符合质量要求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张先生的母亲在合浦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空调,货款为2250元。安装后空调不制冷,多次与经营者、售后反馈,协商无果,便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6月,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退款,张先生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此案例中,经营者销售的空调不制冷,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经营者应无条件退货退款。

案例五:某大药房哄抬物价销售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0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药房加价销售布洛芬药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确认举报情况属实,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大药房销售的布洛芬系列三个药品均存在加价销售,属哄抬价格行为,截止检查时已售出13盒药品,多收金额1126.52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3〕39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多收的价款1126.52元退还消费者,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此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当时退烧药品严重紧缺,商家为牟取暴利,哄抬物价销售防疫药品,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防疫药品市场秩序,依法应予以严惩。

来源: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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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最讨厌哄抬物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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