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1〕67号),经对廉州镇烟楼村村民委员会水一、水三、水二、田一、田三、田二、田四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0881公顷(91.3215亩)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廉州镇烟楼村村民委员会,面积6.0881公顷(91.3215亩),拟征收后作为G228丹东至东兴广西滨海公路工程(大风江至高德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的土地现状为旱地、其他园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农村宅基地、城镇村道路用地、河流水面。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 | |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区域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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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 备注:现阶段尚无法计列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待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5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陈绵妃,联系电话: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