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18号 被处罚人:李XX 你系执业医师,在经营的诊所内未按照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精神药品,直接将国家管制的地西泮片、地西泮注射液、盐酸曲马多片等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违法所得30885元。
以上事实有:1.线索通报函及其附件65页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1份;3.询问笔录2份;4.现场照片证据打印件8份;5.扫码支付截图复印件2张;6.处方复印件5份;7.门诊日志登记表复印件7页;8.北海市海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进货验收登记表(含封面)复印件共6张;9.广西天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6份;10.广西天下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流向3张;11.李XX诊所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情况汇总表1份;12.现场照片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18 号),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你利用医师的职务之便出售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3万元以上的”的从重处罚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决定给你: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885元,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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