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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罚款20000元!钦州父子到合浦大风江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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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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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渔业)罚〔2024〕2-09号

当事人:裴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家庭住址:XXXXXX
你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由本机关现场查获。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立案调查,在查获现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称重记录表》,并对该船进行了扣押。随后,对当事人和其船上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本案已调查完毕。
现查明:你于2024年6月3日03时左右,跟你父亲裴某德驾驶犀牛脚管1418船从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出发,往北海方向行驶一个半小时到大风江海域开始下网,一共下了11张网,05时开始收网,10时左右收完网后再船上开始解网。于2024年6月03日10时53分在(N21°31.718′,E108°54.379′)附近海域被中国海监1121艇巡查时查获,查获时船上有11包流刺网和一个起网机及渔获物梭子蟹21.15KG。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民委员会证明扫描件一份,证明内容:兹有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3号村民裴某,男,身份证号:XXXX,有一艘玻璃钢船,船长:8.8 米,船宽:2.38米,船深:0.8米,船牌号:犀牛脚管1418,主机总功率:38.3KW,已购买定位(终端识别码S/N:213307912),但船证没有发下来,情况属实。恳请有关单位给予办理相关事务为盼。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炮台村民委员会。时间:2024年06月03日。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告》(桂农厅办函〔2024〕45号)复印件1份,证明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裴某于2024年6月3日驾驶犀牛脚管1418船在N21°31.718′,E108°54.379′海域下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
3.裴某身份证复印件1分,证明裴某个人身份证信息。
4.裴某德身份证复印件1分,证明裴某德个人身份证信息。
(二)、当事人的陈述
《裴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裴某乘坐犀牛脚管1418船出海捕捞的时间为2024年6月3日;地点为N21°31.718′,E108°54.379′附近海域;下了11包刺网并全部起网;裴某知晓刺网为休渔期禁止的作业类型。
(三)、证人证言
《裴某德询问笔录》1份,证明裴某德是当事人裴某的父亲,负责开船;犀牛脚管1418船所有人是裴某;犀牛脚管1418船出海捕捞的时间为2024年6月3日;地点为N21°31.718′,E108°54.379′附近海域;下了11包刺网并全部起网;裴某德知晓刺网为休渔期禁止的作业类型。
(四)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附称重计数表和证据图片说明)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裴某的时间为2024年6月3日上午10时53分;地点为N21°31.718′,E108°54.379′海域;船上共2人,有起网机一台、刺网11包,用框盛放,呈湿漉状态,网上均挂有螃蟹残余部分。该船船舯下方有4个柜子,其中三个为杂物柜平时用来盛放杂物跟刺网,另一个为1个养生柜,柜内有渔获物梭子蟹,经称重,共21.15KG,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放生处理;主机1台,品牌为五十玲,功率为38.3KW。
以上证据证明,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于2024年 7月 15 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 2024〕2-08号],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属于违法程度较轻,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21.15千克(已现场放生处理);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165;200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455060200018170076659。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洋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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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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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都准备开海还做这种事情,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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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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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哦豁,顶风作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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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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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梧州
得准守规则啊,不要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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