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姓名:何少莲 性别:女 年龄:66岁 身份证号码:450511XXXXXXXXX628 经查,何少莲在北海市华侨新寓一巷107号建设私人住宅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第二层挑伸、封闭阳台;第三层挑伸、封闭阳台;第四层延伸、扩建;第五层扩建,该住宅楼批准建设三层,批准建筑面积280㎡,实际建成四层局部五层,测绘建筑面积410.60㎡。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经批准的房屋施工图,核准违法建筑面积共149.32㎡。 何少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银海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何少莲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线索移交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4日向何少莲依法送达了《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银综执侨港告〔2024〕7号),何少莲于2024年9月4日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何少莲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柒角贰分(¥31558.7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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