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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事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广西发布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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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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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近日,据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消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评审通过并予以批准发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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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截图。


新改扩建建筑应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西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

《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配套的电气、消防与安全管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场所设置方面,《标准》提出,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并要求充电场所宜为独立式,确有困难需按附建式建设的,应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同时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为方便居民停取车,《标准》还提出,居住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方便使用及管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充电场所还应按2%比例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设施,并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建充电区
哪些场所不能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提出,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同时,也不应设置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关乎市民在地下车库进出及爬坡问题,《标准》提出,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转折处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水平缓冲区。

防火安全方面,《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人员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1m;人车共用通道兼疏散通道时宽度不应小于2.0m。


运营单位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信息平台和运营管理。

《规程》提出,安装、运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运营单位应确保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并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结算方式、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应设置完整的充电指引标识。

《规程》指出,运营单位建立线上设备运营维护巡查制度,场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的服务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咨询、投诉、故障报修等服务。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头条news、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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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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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玉林
电动车确实应该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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