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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3日15时30分左右,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M1****的小型轿车,在北海市合浦县G7212(柳北高速)合浦往柳州方向K291+300M处路段因雨天路滑碰撞到路侧波形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贾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贾某某在发生事故时由于规范系好安全带,尽管事故的冲击力很大,但其并没有受伤。
安全带作为减轻驾乘人员受伤程度的防护装置主要起约束位移和缓冲作用一旦车辆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减少撞击能量化解惯性力第一时间把驾乘人员牢牢“按”在座椅上防止受到二次撞击或因惯性飞出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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