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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年1月29日晚,陈某某驾驶其小轿车停靠在合浦县的某片树林里,车上搭载了三名好友,这四个人大晚上的来小树林是要做什么呢?——竟是一起吸毒! 事发后,陈某某被告知自己将面临牢狱之灾,他困惑不已…… “明明是一起吸的毒,为什么我坐牢了?!” “因为你提供了吸毒的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什么场所?我那辆小轿车吗?”“是的!”
6月25日上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变成“移动毒窝”,邀请好友在车内进行吸毒活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一判决为利用交通工具从事毒品犯罪的行为敲响警钟。 “你知道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吗?”法官在法庭上严厉质问。“我以为在车里吸毒比在固定场所更隐蔽……”陈某某辩解道。但法官指出:“无论是住宅还是车辆,提供吸毒场所都构成犯罪。利用机动车从事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我知道错了,因为吸毒,现在身体也越来越差了……”庭审后,面色苍白的陈某某后悔不已。 法官释法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场所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所,也包括临时控制、支配的酒店房间、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 在很多涉毒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都是因为对毒品的好奇,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致人财两空、家破人亡。而即便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但没有制止或者报警,也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请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务必谨记:
来源:北海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