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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岸噪声污染防治公告书
亲爱的游客和市民朋友们:
为营造“文明娱乐、互谅互让、共享宁静”的和谐海滩氛围,有效改善北岸声环境质量,有序开展休闲娱乐活动,希望您在北岸进行娱乐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岸关于噪声控制的各项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活动。
1.音量控制:
按照《北海市水、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1年-2030年)》,北岸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昼间(6:00-22:00)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22:00-次日6:00)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请您在使用音响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的活动时,调试音响设备确保符合分贝限值,避免对其他游客和周边居民造成干扰。
2.时间管理:
12:00-15:00、22:00-次日6:00是北岸规定的禁音时段,请您合理安排活动时间,避免在禁音时段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音乐或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2026年1月1日前有效)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祝您在北岸游玩愉快!
北岸海滩噪音整治专项工作组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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