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没想到,帮搬运走私冻品,不仅要坐牢,还要被重罚,这代价太大了!以后可真不能为了一点小利去碰法律红线!”庭审旁听结束后,一名村民感慨道。
8月27日,由合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案发地所在的党江镇某村进行公开审理。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当地村民百余人到场旁听。 2024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党江镇某码头走私冻品,并选定祠堂作为临时仓库存放货物,由蒋某某具体组织人员负责装卸和运输。2025年1月,在林某某等人正在码头搬运一批无合法进口手续的牛黄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冻品重量高达12.26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蒋某某等四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把庭审现场搬到老百姓身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比我们平时口头宣传管用得多!”一位参与旁听的村委会干部对此举高度评价。 下一步,合浦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检警协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来源:合浦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