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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合浦法院发布2起涉民营企业案例。
案例一:原告某鼎公司与被告某创公司买卖合同案
01基本案情某鼎公司与某创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创公司为某然公司(案外人)专变配电工程向某鼎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等设备价值361,800元,合同对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和数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某鼎公司按约定向某创公司交付所有采购设备并安装完毕通电,但某创公司仅向某鼎公司支付过货款161,800元,剩余200,000元货款至今再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为此某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裁判要旨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多次与双方沟通联系,系统掌握案件事实的脉络及双方的经营情况。结合双方业务属性及合作基础,承办法官综合研判双方若握手言和,既能实质性化解矛盾,又能为企业长远发展筑牢基础,遂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向某创公司阐述判决结果对企业声誉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引导某鼎公司从公司长远发展出发,强调企业相互扶持的重要作用。经过承办法官的法律解释与耐心疏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03 典型意义 合浦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落实双赢共赢、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民营企业诉累,切实增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动性、实效性。 本案中,承办法官突破就案办案裁判思维,以“调解优先”理念避免诉讼对企业商誉和经营资源的消耗,通过精准平衡法律、商业与情理促成双赢和解,在实质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保护经营、维护商誉、促进合作的多重效果。这一实践既解当下之纷争,更护企业长远发展,延伸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稳定的功能,有力服务了市场经济发展。
案例二:合浦某有机肥有限公司与北海某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01 基本案情 合浦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诉北海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浦某有机肥有限公司与北海某肥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北海某肥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合浦某有机肥有限公司118911元,合浦某有机肥有限公司向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某有机肥有限公司迟迟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合浦某肥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见此,执行法官于2023年12月18日约谈执行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财产状况、还款计划。在约谈过程中,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北海某有机肥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良,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8911元,会使公司陷入经营困难、缺乏周转资金的境地。见此,执行法官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经营困难为目的,就双方能否达成执行和解以及和解协议内容向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该院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执行。
02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会使其陷入经营困难状况的情形,为保障企业营商环境,法院可以主动作为,对执行案件当事人进行约谈,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让被执行人陷入经营困难为目的,使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03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妥善处理问题。在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处理问题时应当考虑企业营商环境,加大执行和解力度,须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同时,不使被执行人因案件陷入经营困难。
来源:合浦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