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海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银海区福成镇西村,对两起非法狩猎鸟类动物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202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在明知北海市全市范围均属于禁猎区的情况下,仍在福成镇东村村委会铺上村附近的虾塘旁,三次使用网捕、鸣声诱捕等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并宰杀食用。同年11月5日,姚某来到上述地点,用同样方法猎捕同一品种的野生鸟类15只并在村边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当场收缴的活体鸟类为夜鹭,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这批鸟类随即被送往我市野生动物救助点救治,其中9只在移交时已经死亡,3只伤重不治而亡,3只经治疗后顺利康复并放飞。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在2024年11月2日至3日期间,在银海区银滩大道江尾小公园、广东南路万达广场停车场树下等地,使用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32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其第二次猎捕的死体鸟类27只。经鉴定,收缴的27只鸟类中,14只为白头鹎、3只为红耳鹎、9只为白喉红臀鹎、1只为丝光椋鸟,均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赔生态环境损失等费用,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扣押的头灯1盏、电池3块、功放机1部、喇叭2个、捕鸟网2张,予以没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8000元和治疗费用605元,共计8605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扣押的弹弓1把、钢珠1包、扁皮筋4条,予以没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9600元。
银海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两起案件的主办法官告诉记者:“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通过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村民‘家门口’开庭审理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并当庭宣判,让村民在接受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从而自觉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保护北海的生物多样性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