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北海市银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张xx于2025年11月27日20时在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东星村委会乃沟村(经纬度:21.557225°N,109.246406°E)露天焚烧杂草和辣椒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张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自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本机关决定对张xx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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