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9日9时3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谢某某、欧某(执法证号分别为 200504170**,200504170**)在S210线K506+600M处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苏某某驾驶桂05178**号拖拉机,擅自加装一个铁轮作为左后轮使用。该车行驶过程中,导致S210线K506+600M及G228线K6735+050两处路段路面受损,刮损面积共计32平方米(800米×0.04米)。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法程度为情节较重。
处理过程 01 【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1号)的规定,于2026年2月2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目前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02 【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
案件评析
本案的成功办结,不仅起到有力的警示作用,通过教育处罚当事人,引导周边群众增强爱路护路的意识。 (一)当场查处,制止侵害。执法人员依托常态化路面巡查,于S210线K506+600M处精准查获擅自加装铁轮的违法车辆,第一时间制止其继续行驶,有效防止路损范围的扩大和安全隐患的衍生。 (二)勘验精准,定损有据。通过循线追踪,查明该车在S210线及G228线K6735+050处累计刮损路面32平方米(800×0.04米),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后续依法追偿路产损失和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国家路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惩教结合,形成震慑。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既体现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也向社会释放“损坏路产必被追责”的强烈信号,对公路沿线周边的群众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通过精准取证、依法裁量,形成完整的执法闭环。案件的办理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坚持源头管控与路面巡查结合,注重损害后果与行为责任的关联,落实处罚与修复并重,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