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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5日11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目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主要证据】
1.现场笔录1份]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否构成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6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该行为破坏了网约车经营的行政管理秩序,危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办案过程中,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即: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约车经营的行政管理秩序,存在危害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风险,也对行业可持续发展构成潜在威胁。现将相关经验与启示总结如下: 1.科技赋能,提升现场执法效能。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托“广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即时查询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信息,实现现场快速比对、精准锁定违法事实。这充分说明,强化移动执法终端与后台数据库的互联互通,是提升路面执法精准度和效率的重要支撑。 <span]2.规范取证,夯实案件办理基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系统查询截图等方式,执法人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规范的取证流程是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检验的根本保障。 3.源头治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本案当事人通过平台派单接单,反映出平台企业在驾驶员资质审核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执法工作应在查处驾驶员个人违法行为的同时,追溯平台派单责任,推动平台切实履行审查义务,从源头遏制无证运营行为。 <span]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危害乘客安全,损害公平竞争。执法人员依托系统核查、规范取证,依法精准查处,实现警示与教育并重。下一步我局将强化部门协作、压实平台责任,持续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