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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 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6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6〕27 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 2026 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北纬 12 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从 2026 年 5 月 1 日 12 时起至 8 月 16 日 12 时止,共三个半月。 四、休渔要求 (一)各休渔渔船船主(东)要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按时回到船籍所在地的港口、码头休渔。 (二)休渔期间,禁止一切休渔渔船离港。因特殊情况休渔渔船无法返回船籍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和休渔停泊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海洋局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使用休渔渔船从事科学考察调查、涉海工程施工辅助作业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休渔期间,禁止捕捞渔船变更作业类型为钓具渔船;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五)休渔期间,作业类型核定为 “刺网、钓具”“掩罩、钓具”“杂渔具、钓具” 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不得使用灯光诱捕。 (六)休渔期间,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后,网具必须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 (七)捕捞辅助船不得非法从事捕捞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八)养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休渔期间雇请休渔渔船或捕捞辅助船捕捞、收购和运输自养的水产品。 (九)休渔期间要严格落实渔船全面断电要求;严禁渔船私自加装太阳能板,现有太阳能板须一律拆除;船上不得留存打火机、充电宝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所有煤气罐全部搬离上岸存放。 请广大渔民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觉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如有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海警机构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95110、(010)59191110或110。 特此通告。
北海市海城区海洋局 2026 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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