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回顾
从2022年起,被告人陈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接受李某(已被外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组织、指挥,通过驾车伺机对目标车辆实施较轻微碰撞,然后以假装报警威胁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负责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蹲点寻找疑似被暂扣、吊销驾照仍驾驶车辆的人员,随后将锁定人员的车牌、汽车情况、路线、衣着样貌等信息报送李某;陈某某负责驾驶车辆随车实施碰撞行为;陈某既有帮助驾车对目标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又有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蹲点寻找目标的行为。每起敲诈勒索犯罪得手后,李某便按约定将敲诈勒索所得款的20%分给陈某、李某某、陈某某。至2024年,李某等人已在北海、柳州等地组织实施多起“碰瓷”行为。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通过制造交通事故,以此为手段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分工、参与次数、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及退赔、自首、坦白等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同退赔吴某某、伍某某等被害人经济损失62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