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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关于严厉打击休渔期非法捕捞和违规提供非法捕捞便利服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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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和违规提供非法捕捞便利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期间不得离港。作业类型核定为钓具的渔船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渔具出海作业,不得使用灯光诱捕。
二、 严禁 “三无” 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三无” 船舶从事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 严禁为非法捕捞提供便利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三无” 捕捞船舶,仍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涉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场所、船舶、车辆和有关渔具、养殖设施、投入品、水生生物及其制品等,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
五、 农(集)贸市场、海(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等区域(场所)销售鲜活海产品,应提供合法来源凭证,不得拒绝、阻挠或抗拒执法检查。六、 执法部门将对北海市管辖海域、渔排(渔家乐)、码头、自然港湾、农(集)贸市场、海(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加油站、制冰厂(点)、冻库等区域(场所)实施执法检查,依法从严从快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 2026 年 5 月1 日12时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海市海洋局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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