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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期交付车辆的通告 (2026年第一期)
为督促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依法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严肃督促所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至我院,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被执行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15辆机动车主动交付本院执行局(详见附件),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负有交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本通告发布后,教唆、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阻扰交付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交付车辆清单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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