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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市资讯] 4S店将迎来兼并潮?解析工商总局汽车经销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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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4S店将迎来兼并潮?解析工商总局汽车经销商公告







8月1日,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引起汽车经销业界的高度关注。

就在6月30日,交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

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对汽车经销涉及的垄断已经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调查,促使奥迪、奔驰、路虎等豪车对整车、零部件、保养维修费用进行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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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针对汽车流通环节的政策密集出台,会给汽车市场带来什么,汽车经销商4S店带来什么?

上述政策,分别针对汽车品牌商(总经销商)、汽车(进口豪华车)、零部件、汽车流通(4S店)等汽车流通的各个环节,意在规范蓬勃发展的国内汽车消费市场。

其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汽车品牌商主导的4S店汽车经销模式,让4S店处于弱势的市场不对等问题;进口豪华车价格虚高,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汽车零部件垄断已经维修保养费用过高的问题。



下面我们先从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说起。首先工商总局停止实施这个政策的目的其实是放松对汽车流通环节的管制,让市场来决定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可是就算停止实施相关备案,就能解决经销商在整车厂主导下的话语权问题,只怕难。
目前国内大部分整车厂相比于汽车经销商4S店来说,都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在它治下的4S店单店只能、也只允许经销一个品牌的车型,包括零部件(当然这里面有说法)。在新政出台后,同样这个要求不会改变。对于整车厂商来说,他需要品牌形象的独立、自主,需要的是听话、忠诚的经销商,需要在一个合作品牌上全力以赴,而不是三心二意。就算不是整车这样的大宗商品,就是DVD导航这样的汽车电子产品,厂家找代理基本也是这个想法,如果不行大不了撤换,没啥条件可讲,后面提着钱袋子候补的多的是。

事实上,国内汽车流通的4S店集团化,单一集团下面同时是会和众多车厂合作的,只不过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单独开店4S店,鲜有混合在一起经营的。业界乐观估计未来会有混合品牌经营的汽车城出现,但是比照现阶段投资实体的成本,这样的业态出现在电商平台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其次,交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我们已经在《4S店会倒闭吗?交通部汽车新政再解读》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最后,相关部门对汽车经销涉及的垄断已经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调查这个事件的发生以及引起的部分豪华车的积极反应,应该说调查还是起到了敲山震虎的效果。这个专门针对豪华车的调查,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华车以及维修保养价格的超级虚高。

然而围绕进口豪华车内外价格的巨大差异,一直都众说纷纭,之前央视的调查把矛头指向了汽车总经销商的垄断经营,以及流通环节的层层加价。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等占了车价的大头,经销商很冤枉。对于此,业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定论。只是,当政府相关部门发起发垄断调查时,各个豪车品牌反应积极,这说明里面还是有很多水分可以挤的。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逐步下调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15年全部取消,到时进口豪华车是否会应声下降呢?

综合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政策调控的出台,会对汽车流通产生哪些影响呢?第一,4S店少了审批环节,开店会变得更容易,部分热门品牌的汽车经销商权竞争会更激烈,4S店的兼并、收购会更多出现,大经销集团会不断涌现;第二,4S店卖车的主体地位不会撼动,在和整车厂的合作话语权会有所增加;第三,4S店会更加看重售后的利润来源,加强保养维修等服务,进一步提升汽车用品在4S店运营的比重。


《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相关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工商总局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工作。现公告如何:

一、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二、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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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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