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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一些汽车厂商为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出了不少“毒招”。
部分厂家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就以国家质检总局此前通报的几个案例为看。
重庆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实际上,家用汽车产品不在厂家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汽车公司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轮胎的质量保证服务由轮胎供应商执行。”
实际上,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
美国某品牌汽车中国销售公司等16家企业规定了“未经生产者允许客户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加装、改装或更改”等强制条款。
实际上,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以上种种,你要是在买车过程中,看到这些条款,可以理直气壮不接受,并通过媒体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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