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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的朋友,以后跟亲朋好友一起劈酒的时候,可得当心了,假如有哪位朋友喝醉了,可得看紧点啊,不然万一出了意外,可是要遭受无妄之灾的。
近日,柳州市男子龙某在与三位朋友喝酒后,驾车搭乘三人来到雒容桥,龙某跳桥殒命。事后,龙某家属认为三名同饮者未尽到劝阻义务,遂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该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龙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80%责任,而三名同饮者应担责20%,赔偿龙某家属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副作用,过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故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蒙某等三人与龙某共同饮酒后应对其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三人明知龙某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车搭乘他们,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以致其酒后失控跳河溺水身亡,故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会导致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由于龙某自身的过错,其自己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剩余20%的责任应由蒙某等三人承担,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证据,事发前,蒙某等三人系与龙某共同饮酒的人员,饮酒后又乘坐同一辆车,之后龙某的跳河行为并造成溺水身亡与其饮酒过量后失控存在关联性,故三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蒙某等三人还辩称与龙某饮酒的还有另外一些人,因此应追加这些人作为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也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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