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市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见。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购房行为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是一种重大的民事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房屋登记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由于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未成年人购房办理房屋登记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就行了。为了证明监护人的监护身份,本条同时要求监护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如父母的身份证明、公证文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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