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学期间,同学之间相互追逐嬉戏打闹是常见的事。可是,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学校,恐怕都难逃责任追究。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案。此案对学生、家长、学校来说,都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事件
小张与小陈、小蒋、小黄均是合浦县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3月10日中午约12时许,放学途经该校高中部女厕所时,小蒋、小黄恶作剧将小陈推进女厕所。随后三人与小张在高中部教学楼前相遇,小陈以为小张也参与恶作剧,遂打了小张一下,引发小张与小陈的追逐打闹。追逐中小张摔倒在绿化带的水泥瓷砖花坛边,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时,该中学中午放学,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值班老师在校门值班至12时30分。
原告小张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
原告是在校学生,且是未成年人,损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被告合浦县某中学有监管教育失职之责。被告小陈、小蒋、小黄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依法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合浦县某中学、小陈及其父母、小蒋及其父母、小黄及其父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64万元。
被告合浦县某中学认为
原告小张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是:1.小张与其他同学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在学校打闹造成自己受伤,应由小张与其他同学共同承担;2.本单位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3.这是放学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的行为;4.小张应意识到追逐打闹造成的损害后果。
被告小蒋、小黄、小陈均认为
原告小张摔倒的事情与其在厕所恶作剧的事情没有关联性,在本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
原告小张受伤,是与被告小陈追逐打闹所至。事发时小张与小陈已年满15周岁,作为初中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可能发生应具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其两人却无视这种危险性,以致受伤,其两人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小张是未成年人,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当时学生中午放学离校,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值班老师在学校东门值班;小张、小陈追逐打闹曾经离学校东门不到10米,没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老师及时制止与进行教育。因此,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张人身损害,应由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履行金钱赔偿义务时,应依法在小陈有财产的情况下,先以他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被告小黄、小蒋与小陈之间的恶作剧行为,与原告小张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合浦县某中学应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33499.26元;被告小陈的父母应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70998.52元。
温馨提醒
校园安全教育应是开学第一课。
开学了,真心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影响。教育机构在实施教学活动时,应当在软硬件方面都做足准备,提高师生对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保护学生安全,防范校园伤害。
因此,校园安全需要学校负责任的管理、学生自觉遵守校园规范以及多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共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来源:北海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