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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双方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就进行交易的情况,赊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万一对方赖账怎么办?凭借双方日常结算单据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从而要回欠款?北海市铁山港区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案情
2007年7月4日至2009年11月7日期间,韩某花向吴某荣赊购饲料,林某东负责运输,共拖欠货款13万多元,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均未作口头约定,每次取货时的日期、品名、数量、单位、单价、金额都由韩某花签字确认,少量饲料由李某林签字确认。经吴某荣多次催要,仍有10万多元货款一直未还。
2015年8月,吴某荣将韩某花和林某东起诉至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货款和利息。韩某花和林某东辩称,吴某荣既没有提供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证据,也没有韩某花和林某东签字予以确认,单据上“林某东”的签名并非被告林某东本人所签, “韩某花”与“韩妹”是否为同一人,是否为被告韩某花本人所签,不能确定,双方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所欠10万多元货款不符合事实,韩某花是帮原告运输饲料,而不是向其购买饲料,韩某花于2010年8月、2011年7月、2011年10月支付的三笔钱不是支付给原告吴某荣的货款,而是韩某花运输饲料后代原告吴某荣向其他人收取的货款。
法院判决
2016年2月,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东和韩某花是夫妻关系,被列为共同被告合理。二被告未申请对结算单据笔迹进行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辩称与原告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不是向原告购买饲料,而是为原告提供运输服务,支付的不是饲料货款,而是为原告向他人代收的饲料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结算凭证》予以证实,上面记载了二被告购买饲料的品名、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并经二被告签名予以确认。原告自行记载二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金额,虽未经双方签名确认,但部分有被告韩某花、林某东的签名。原告记载二被告退货的时间、品名、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并在被告欠款中予以扣减。上述记载证实了原、被告双方长期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二被告拖欠原告10万3千多元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定两名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利息。
林某东和韩某花不服判决,遂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进行商业交易时一定要记得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未签订买卖合同也一定要保存好交易单据等相关证据,否则遭遇赖账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那么幸运要回欠款。对于买卖交易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守诚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不但会受到民事法律制裁,也会大大影响在交易市场中的信誉。
来源:北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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