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某奇利用其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数字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9.59万元。
2021年3月6日,杨某奇支付全款80.60万元在贵州省兴义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的59.60万元属于杨某奇的贿赂所得。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杨某奇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妻嫂凌某芳的名下。案发后,杨某奇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41.5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某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该案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贪污贿赂、毒品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当被告人实施了上游犯罪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也就是把赃款洗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构成“自洗钱”、即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要数罪并罚。
此例“自洗钱”案的审理,有力提升了辖区内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一步强化了对洗钱犯罪活动法律威慑力,共同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良好基础。
来源:田林法院、 南宁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