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5日上午,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闭某某、黄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闭某某、黄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事实
2021年10月19日,一名越南籍女子联系被告人闭某某到靖西市吞盘乡中越边境附近接两名偷越国境进入中国的越南籍人员文某安、裴某意至靖西市禄峒镇荣劳村大史屯附近,随后闭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一起运送。次日5时许,闭某某、黄某每人骑一辆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安宁乡与吞盘乡交界的沿边公路附近,每人接至一名越南籍女子,运至吞盘乡必祥村后,换乘黄某的面包车运送至荣劳乡附近的村庄附近的山上,共获利7200元。随后文某安、裴某意由黄某波(另案处理)继续运送至南宁市隆安县,当车辆途经天等县进城大道消防大队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闭某某、黄某在明知越南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拒绝执行靖西市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偷引带”活动,将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文某安、裴某意运至中国境内,途经靖西市安宁乡、吞盘乡、禄峒镇等地。其中裴某意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安宁乡、吞盘乡、禄峒镇中小学紧急停课,124人被医学隔离观察,累计核酸检测13460人次,天等县46人被集中隔离观察,核酸检测500人次等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黄某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规定,非法运送越南人偷越国境,对我国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闭某某、黄某明知越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公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疫情防控不是儿戏。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切莫以身试法!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0日成文)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作为中国公民应该遵纪守法,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
来源:靖西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