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辖区岁末年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2023年1月,合浦县公安交警持续开展冬季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近期又有哪些司机因为酒后驾驶上“榜” ↓↓↓
2023年1月15日0时13分许,周某章驾驶号牌为桂EP8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白沙至榄根0公里60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机动车(非法律特别列明)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1.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4日13时05分许,李某坤驾驶号牌为桂E53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廉州至红锦路段处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 ,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3日23时31分许,陈某元驾驶号牌为桂EL7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廉州至乾江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4日00时47分许,黄某深驾驶号牌为桂E56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廉州至乾江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5日02时12分许,潘某玲驾驶号牌为桂E32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泮塘至党江5公里十20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3日20时35分许,刘某杰驾驶号牌为桂E25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廉州至红锦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现场查处。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酒后开车是违法, 醉酒驾驶是犯罪。 喝酒爽一时, 酒驾悔一世。 来源: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