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汪荣兵 性别:男 年龄:51周岁 公民身份号码:450XXXXXXXXXXXX57X  住址:广西合浦县XXXXXXXX号
经查,你于2023年6月19日16时10分,驾驶桂AC5965(桂NM823挂)的运输车辆遗撒白糖污染吉林路广西产投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仓库门口的城市道路(109°10′52.67″E,21°32′2.74″N),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面积为42平方米(长10.5米,宽4米)。
你驾驶桂AC5965(桂NM823挂)车辆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1.2023年6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6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拍摄照片4张);3.2023年6月2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工业改﹝2023﹞0058160号)1份;5.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通知书(北综执查〔2023〕0050027号)1份;6.当事人汪荣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45052119721016157X)1份;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码:桂AC5965、桂NM823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汪荣兵)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工业告〔2023〕3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序号34第2档之规定,鉴于你污染的城市道路面积为42平方米,本机关决定对你车辆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处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470.00)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6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