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走私冻品案,四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入境的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合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郭某、庞某、包某经他人联系,其四人分别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按照同案人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到广西合浦县党江镇螺江村一废弃船厂后的码头,装载来自境外的走私冻品牛肚、牛板筋到车上后,跟随“废三”(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由合浦县公馆镇、常乐镇运往钦州浦北县某食品公司。3月1日当天运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郭某、庞某及其驾驶的车辆、冻品先后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拦截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包某弃车逃跑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车辆及来自巴西、印度的走私冻品,其中黄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运输走私冻品2.76吨(牛肚2.22吨、估价人民币79920元;牛板筋0.54吨、估价人民币28080元,总价人民币108000元),郭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运输走私冻品2.82吨(牛肚1.605吨、估价57780元;牛板筋1.215吨、估价63180元,总价120960元),庞某驾驶的货车运输走私冻品3.08吨(牛肚0.3吨、估价10800元;牛板筋2.78吨、估价144560元,总价155360元),包某驾驶的货车运输走私冻品2.02吨(牛肚0.82吨、估价29520元;牛板筋1.2吨、估价62400元,总价91920元)。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同期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来自巴西、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在列。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23年2月9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郭某、庞某、包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另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来源:合浦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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