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一家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药房及柜台上摆放有过期药品,并与其他有效期内在用的药品混合存放,未设置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该诊所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涉案人所经营的诊所长期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了正在销售的4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在诊所药柜里,发现4盒雷贝拉唑钠肠溶片,有效期至2023年6月;治疗室玻璃陈列柜中存放的3盒降浊祛瘀颗粒,有效期至2023年7月;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液8瓶,有效期均至2023年5月。检查现场,诊所负责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了上述药品的合法来源,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械,造成货架上存有过期药品。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责任心,重视库存药品的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特别是在销售、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仔细核对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同时,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药品行业经营者以案为鉴,依法合规经营,为群众提供放心药、良心药、有效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