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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3〕31号
被处罚人:广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00MA5QCME128;地址:广西北海市XX路2XX号XX金湾X幢04XX号A01X;联系电话:199XXX937XX;法定代表人:王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关医疗机构备案证明,擅自在公司内的VIP休息区采用静脉输注方式为王某、韩某、刘某开展脐带间充质干细胞应用的医疗活动,违法所得22000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来源材料1份(共20页);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询问笔录9份;5.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8.现场照片证据6份;9.干细胞制剂使用确认图片1份;10.接受干细胞治疗确认图片1份;11.干细胞采集登记表复印件1份;12.广西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单复印件5份;13.刘振有细胞库成功储存细胞证明复印件1份;14.刘某细胞实验应用申请表复印件1份;15.刘某细胞应用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份;16.转账支付截图2份;17.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份;18.唐某收据复印件1份;19.唐某转账截图复印件1份;20.关于唐某交定金的情况说明1份;21.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费表复印件1份;2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反馈信访投诉案件有关情况的函(北审批函〔2023〕609号);24.银海区卫健局关于医疗机构情况说明1份;25.法定代表人王敏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6.韩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7.广西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材料1份;28.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1份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北卫银医证保决〔2023〕001号)上记载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2倍即贰拾陆万肆仟元整(26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首先凭本决定书到北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该缴款书上的开户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财务科领取该缴款书第4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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