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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之六
合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案 1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9日,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某某、邹某(执法证号分别为200504170**,200504170**)在合浦县廉州镇金鸡西路**号(合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5辆小型客车对外开展租赁活动,2024年1月至9月8日共开展租赁汽车业务70次,租赁汽车获得租金收入2万多元。经核查,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证件,也没有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过备案。合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开展经营活动60天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2 处理结果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浦县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
3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 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的租赁经营活动。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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